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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参保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20日。
二、缴费基数确定
(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2023年度月缴费工资按照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人月平均实际工资确定。用人单位2023年新入职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其起薪当月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年度内可以变更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基本养老保险月zui低缴费基数(4396.9元)的,按基本养老保险月zui低缴费基数4396.9元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4491.6元)核定缴费基数;超过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缴费基数。
(四)同一年度内,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核定后不得再变更。因特殊情况未按时申报的,可在3月31日前向我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补申报,同时需对当年前面月份进行差额补缴,不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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