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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社保缴纳基数标准,代理购买无锡社保五险,代交无锡五险一金
2023-05-19 11:16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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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劳动用工案例分享:试用期员工调岗未转正,公司被判支府22.5万!

试用期几乎是每一个职场人的必经之路时长,通常在一个月到六个月之间不等用来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相了解、互相适应!

试用期极易产生纠纷,平时有不少网友分享了自己被延长试用期的经历!

遭延期转正,员工怒告公司

刘某某于2019年1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任人力行政总监,工资标准为试用期每月1.8万元,转正后每月2.3万元,后调岗为行政总监,劳动关系存续至2020年2月。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双方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合同类型、起止时间、试用期时间均未填写。“钉钉截图及录屏”显示刘某某的员工状态为试用,合同起始日为2019年1月11日,试用期3个月。

法院判决公司支府刘某某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4.8万元及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金偿金17.7万元,以上合计22.5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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