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22年社保费用:单位缴纳1777.1元,个人缴纳684.6元。
关于女职工为提前退休已签劳务协议, 与公司就不是劳动关系了吗?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于1990年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出纳工作,按照此工种,女职工需到55岁才可办理退休,但在工作期间,李某发现与其同岗同酬的其他会计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均为服务员等非会计岗位,按此岗位,女职工50岁即可退休。
为了能提前退休,李某便与被告协商待其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李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与被告签订劳务协议,期间由李某自行缴纳社保。
2016年11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向被告提出辞职,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协议内容与原劳动合同一致。
2021年3月,因疫情影响,被告通知原告不再履行劳务协议,并停发工资。后原告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该委未在法定审限内审理结束,经原告申请后,决定终结审理该案。随后,原告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原告成功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裁判结果:南京秦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系2016年11月起双方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向被告提出辞职,其后双方立即签订劳务协议,李某此举的目的是为了能在50岁时办理退休手续,而如按当时的退休政策规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以出纳的身份要在55岁时才能退休,李某此后亦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可见李某对与被告签订劳务协议及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十分清楚的,因此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虽然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在2016年11月之后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如向单位提供了劳动、接受单位管理、单位提供了劳动报酬,但双方在无建立劳动关系合意基础上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签署了劳务协议,随时可以向对方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关系。故2016年11月起双方的关系系劳务关系,不应以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本次诉讼中,原告主张的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均系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提出的诉请,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一、如果贵司是以下情况,请联系我:
1、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投保在总公司,员工享受不方便,满意度低,离职率高;
2、公司小,人员专业性不够,人员成本高;
3、公司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员需要经常往返社保ju,办理每月的增减员手续,社保基数的申报,还必须经常留意国家的社保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否则不但没能正常操作,又浪费了时间与精力。
4、公司刚成立,没有社保账户,没有人手办理;
我司介绍:
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部)成立于2003年.至今已有19年的Hr行业经验!骏伯立足于广东辐射全国.截止目前全国均有300多个操作网点,直属分公司覆盖广东21地市以及北上广深!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我司专注于社保公积金、劳务派遣、代发工资、猎䀻等人事外包工作;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骏伯公司为企业解答各种社保疑虑问题,有需要请致电!
咨询方式: 13535584783钟小姐(微信同号) Q Q:77174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