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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易办提供办理商标撤销申请服务
2023-09-29 12:38  浏览: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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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易办提供办理商标撤销申请服务

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为什么要撤销注册商标

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1、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1)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c、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d、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4、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款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关情况。

 

4、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撤销申请日至少已满3年。

 

5、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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