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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用工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劳务派遣更加更够帮助企业解决目前的困境,企业选择劳务派遣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风险,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关于劳务派遣的性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这里小编就不一一讨论了。通过描述劳务派遣现象,可以将劳务租赁定义为一种组合的劳动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种关系。
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劳务派遣是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既然是规避用工风险,那么反过来看其实就是风险嫁接给了派遣公司以及派遣员工,所以派遣员工的风险上和合同工是有一定区别的,而工资待遇的差别则根据企业的不同会有所不同,甚至不一定会有差别都有可能,整体的观点原因如下。
劳务派遣签订的劳动合同别不是和用人方企业签订的,其劳动合同上是和某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其名称一般为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等),而用工单位又和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的协议,相当于用工单位从派遣单位购买劳动力,派遣公司把签订下来的派遣工派驻过去工作。
对于用工单位较大的好处是,当公司这类岗位(一般是较低附加值的,如蓝领、辅助工、保洁保安等)不需要、或者淡季需求量少的时候,可以与派遣单位要求暂停或停止劳务派遣,从而减少用工成本且没有风险。
劳务派遣的三方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该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雇主需承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责任。但这种劳动关系有别于正常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实际使用劳动者,而是将其派遣至实际用工企业从事劳动。
2.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派遣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把符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合格劳动者提供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该协议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合同关系。通过该种形式,用工企业将用工责任部分转嫁给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设置差异化薪酬福利制度,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
3.实际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在用工企业从事劳动活动,接受用工企业的管理。双方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实际用工单位获得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劳动者向实际用工企业提供劳务,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