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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 化、创新化方向发展,提升中小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中小企 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管理,根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 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为独 立法人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济南市“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管理和评选认定工作。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济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评选工作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方式进 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是指专业化、精细化、 特色化、创新化。
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指标 要求:
(一) 基本条件指标要求(同时具备)
1.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 800 万元以 上。
2.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 8%。
3.近两年企业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2.5%以上。
4.企业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专项条件指标要求(申报企业应当至少达到以下 4 项指标中的任意 1 项)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注重专业化生产、服务和 协作配套的能力。能够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 器件,配套产品、配套服务或者能够专业生产成套产品、系列 产品、系列零部件。企业从事细分市场时间达到两年以上,近 两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 70%以上。
2.精细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精细化,采用适合企业的现 代管理方式。企业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影 响力,主导产品、服务通过相关产品认证,企业取得相关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等标准化体系认证。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 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特色的产品。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 —5— 利 1 项以上(含)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 2 项以上(含)。
4.创新化。企业具有持续创新的能力,能够培育新的增长 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近两年新授权的与主导产品相关的知 识产权须满足以下所列任意一条:发明专利 1 项以上;实用新 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 项以上;软件著作权 6 项以上;参与 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 项以上。
第七条 近五年内企业主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主 持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标准已颁布实施的,不受第 六条所列指标条件限制。
第八条 符合第六、七条所列指标要求并符合本条所列条 件的予以重点支持:主导产品和技术符合《工业“四基”发展 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者属于量子科技、计算、人工智 能、大数据、智能装备、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半导体材料、 生物制药、新能源汽车**高端产业;或者属于区块链、电 磁驱动、空天装备、增材制造、石墨烯材料、高性能集成电路、 低温制冷、基因检测及治疗、脑科学与类脑科学、氢能源 及燃料电池**前沿产业的;主导产品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 台套产品的。
第九条 近两年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不得申请:发生过 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严 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条 企业对提交数据、佐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 —6— 责。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公布为市级专精特新 的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申报通知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和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申报通知。
2. 各区县组织企业申报。
3. 各区县对申报资料初审,在初审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 并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聘请专家进行评 审。
5. 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 会研究通过后形成公示名单。
6. 对公示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复查,一 经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
7. 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公布企业名单。
8. 对济南市“专精特新”企业名单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 申报“专精特新”企业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2. 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
3. 包含企业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研发费用 投入数据的带防伪标识的专项审计报告或者年度财务审计报 告。
4. 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文本,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 书,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5. 企业名称等工商注册登记内容出现重大变更的须提供工 商注册登记变更证明。
6. 应当提供的与申报主题有关的其它佐证资料。
第十四条 济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有效期为 3 年,在有效期内发现为虚假申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3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有效期满当年, 企业可按通知要求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 达标的企业,取消其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对获得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依据现 行政策予以财政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符合条 件的推荐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选,支持参加市级瞪羚 企业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8— 2023 年 9 月 30 日。《关于印发〈济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8〕34 号)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