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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受聘于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正式聘用马某为本公司技术经理”,合同期为三年,同时约定了薪酬福利。但在今年年初,公司在没有任何缘由的情况下,将马某调到行政部,作行政专员,月薪也随之下调。对此马某感到十分不满,马某认为在自己之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的职位,公司不能擅自单方更改,但马某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对此马某很苦恼,那么,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换劳动者工作岗位吗?一起来随陕西法律咨询千纳美来看看吧。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签订方,应受合同内容的约束,用人单位通过调换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而改变劳动者工作内容和降低月薪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无法定变更事由和未经合同双方协商,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本案中该软件公司在没有任何缘由也未与马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变更马某工作岗位和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5条也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通过与员工协商来变更劳动合同。此外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时,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在实践中,如因上述情况发生纠纷,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申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