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分钟前 西青人事代理招聘公司来电咨询「多图」[恒通企业12bb3c5]内容: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对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劳务派遣是完全新兴的行业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
总而言之,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劳务派遣,不但满足了中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需要,也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服务,体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特点。
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知识经济和人才流动。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明显的不同之处,便是通过不断地满足各种消费群体不断变化的多种需求,来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良性循环,所以,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对劳务工人的需要更为多样性,更为动态化。
对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对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在劳动力市场管制放开的情况下,对不同就业形式的差别政策对劳务派遣有重要影响。劳动立法、劳动制度和政策对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高,对非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低,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就会越高。因此,我们主张对于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
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式职工正常缴费,临时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其他规定缴费。针对流动就业者的情况,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帐户。
劳务派遣是完全新兴的行业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用人灵活性和劳动法律保护对其制约的解缚性。
总之,劳务派遣是完全新兴的行业,有别于传统的人力资源服务,当然劳务派遣更需要加快法制化的进程,使得劳务派遣行业迅速进入有序发展的轨道,以科学的发展观来引导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尽快同国际市场接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人力资源派遣体系和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第535号令。